新公司法注册资本5年实缴如何应对

2024-04-03 10:45:40 admin

本系列文章通过对公司法一些新旧条文的对比及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注册资本认缴制与最长认缴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析:2023年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与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相对应,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强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长认缴期限。

2013年实行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实践中涌现了不少股东承诺的认缴资本数额巨大、缴付期限畸长,且股东又可在认缴期限届至之前转让股权的情况,使得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丧失了信赖。设置五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可激励股东在确定出资义务时更理性地评估未来经营需求、投资风险,并照顾债权人获得偿付的合理预期。以五年为标准则可能和企业的平均寿命为五年有关。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同时引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事实上,即便不限定最长认缴期限,加速到期似乎也足以约束股东非理性的认缴数额和认缴期限。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抽逃出资责任】 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在责任主体上,从单一股东扩大到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增设规定了赔偿责任与赔偿范围。在返还范围中删去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新公司法在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追缴主体上可选择性更多、更明确,更强调保护公司的财产。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股东的责任义务,意在增强股东的责任意识,避免抽逃出资现象的出现。


那么,新公司法公布前的公司面临新公司法注册资本5年内需实缴如何应对?


新公司法公布后,国务院征求意见稿对成立于新《公司法》生效(20240701日)之前的公司(简称“存量公司”)实施“3+5”政策,设定了3年过渡期(自20240701日起至20270630日止),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司设定了简化的减资手续,并对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等等,进行了细化规定,我们简要说明如下。


3年过渡期内,存量公司可以相应调整出资期限,调整后剩余出资期限(自20270701日起)应控制在5年内。实际导致的效果为,在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存量公司的股东应在20320630日之前(8年内)实缴出资。


出资期限超过30年或出资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存量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该存量公司具体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经法定程序认定该存量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可能会要求该存量公司在6个月内(而非在3年过渡期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0701日起应控制在5年内。


过渡期内,满足一定条件的存量公司,可以通过简易的程序(线上公示20天且债权人无异议)对未实缴部分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需满足的条件包括:(1)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2)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特定的存量公司(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法定程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即,突破了5年内实缴出资的限制。


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如,被吊销营业执照、住所失联等)无法调整注册资本的存量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将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另外,新《公司法》20240701日正式施行后,新设立的公司需在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增资的公司,需在增资的5年内缴足增加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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