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时谁来代表公司诉讼

2021-10-12 16:12:44 股东纠纷律师

公司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原告一般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司,被告一般为侵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一般情形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但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如允许股东、董事继续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诉讼,将可能导致股东、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中,由谁来代表公司诉讼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该解答规定,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应明确告知股东或董事在诉讼中不得同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要求公司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在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中,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

第一,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选有约定,按照章程约定。

第二,章程无规定的,由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第三,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或协议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设有董事会的公司应由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未设董事会的公司应由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指定。

第四,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合适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五,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那么,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控股股东,其他小股东针对该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表明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前须经用尽内部救济的前置程序,即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股东不可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必须首先征询公司是否对该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在公司拒绝、怠于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损害难以弥补时,股东才可行使代表诉讼权利。

股东纠纷律师提示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宪法”,章程个性化设计、股董监三会程序、公司各项规则制度的合法合理制定有利于避免公司僵局,在遇到股东纠纷、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等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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