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律师-浅谈公司回购股权纠纷的处理
公司回购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东所持有本公司的股权。
一、股权回购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与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其他公司合并;
(2)收购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其他企业;
(3)减少注册资本;
(4)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5)股东死亡时,依照事先达成的协议,由公司受让其股权而临时持有;
(6)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7)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回购股权情形出现等。
二、常见的股权回购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主要包含:
1、双方基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引发的纠纷;
2、双方基于约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引发的纠纷;
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实际履行引起的纠纷;
4、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转让纠纷或合同纠纷。
三、股权回购纠纷的解决
1、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回购股权?
我们先来看看《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7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第74条列举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发生时,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收购本公司股权这一问题争议已久。
目前,司法审判实践表明,《公司法》第74条并非效力性强制规范,除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外,并未禁止公司与股东之间在其他情况下达成收购股权的合同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回购股权。
2、基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引发的股权回购纠纷的处理
股东依据该条提起诉讼,应明确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条件是什么、公司的主要财产是什么、必须是在公司股东会该项决议上提出反对票的股东、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先与公司协商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且不能达成一致,并且应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基于约定或章程约定印发的股权回购纠纷的处理
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有效,则根据约定的具体内容主张权益。
4、对赌协议引起的股权回购纠纷纠纷的处理
《九民纪要》第五条第二款指示: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所以,投资方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回购约定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为有效,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权,但须先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减资工商变更手续。否则公司名义上进行减资,但未履行减资法定程序的,视为抽逃出资性质。
5、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转让纠纷或合同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多数投资人会选择直接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对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中含有对赌条款的,如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法院一般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股权回购纠纷原因复杂,处理起来也比较麻烦,股权纠纷律师建议,如果您遇到股权转让纠纷、股权回购纠纷不知道如何处理,或者想知道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股权回购纠纷,还是找专业的股权纠纷律师咨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