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析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论来源如何,只要符合本款规定的,都可以定罪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这里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帐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意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里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国家层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社会保险法》《统计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售”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
“提供”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较大的,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等情况。《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窃取”指采用秘密的方法或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在ATM旁用望远镜偷看或用摄像机偷拍或者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等获得他人个人信息。
“以其他方法获取”指通过购买、欺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量刑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各款规定处罚。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侵犯个人信息数量的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刑事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量刑等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遇到家人或朋友被公安机关带走了不知道怎么办,建议赶紧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