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股权激励争议的类型

2024-09-16 19:43:59 上海股权激励律师

股权激励争议涉及的类型通常包括劳动争议类、合同纠纷类或者公司相关纠纷。确定争议的类型会直接影响股权激励争议处理程序的选择,进而对纠纷的实体审理产生根本影响。

一、关于股权激励争议类型被认定为劳动争议的裁判规则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争议协议中对支付股权激励款项作出安排的,通常认为该类股权激励属于劳动争议。

2、以员工岗位、工作时限、工作成果等为基础和/或对价的股权激励协议,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报酬分配行为基础上的协议,是附着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因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故倾向于被认定为劳动争议。

3、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争议确属劳动争议范围的,则用人单位在股权激励协议中排除适用劳动法的约定无效。

 

二、关于股权激励争议类型被认定为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的,认定为劳动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的裁判规则为: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股权激励协议中设定的权利义务,不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上的法定权利义务,也并非劳动者争取劳动机会、行使劳动者权利、履行义务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在股权激励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具有主动性和充分的可选择性,其行为完全不受劳动者身份的限制;

3、股权激励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平等的,那么法院会倾向于认定上述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三、关于股权激励争议类型被认定为公司类纠纷的裁判规则

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其具备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在提出经济补偿的同时,也会提出股权收益的有关请求,那么是否能够一并受理呢?

股权收益的实质是劳动者基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成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权益不能基于劳动者身份获得,有关股东收益方面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除非确实不好分割开来处理,或者法官愿意一并处理,否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提起的股东权益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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