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对象身份丧失对股权激励关系的影响

2024-09-16 20:23:21 上海股权激励律师

在股权激励方案中,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者更好地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会在股权激励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以劳动者在公司中存在某种身份或者处于某个岗位为条件,当被激励者的身份或者岗位发生变化时,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了,法院对股权激励关系如何裁判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下:

案情

W201783日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W担任运营管理部总监,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2017103日,W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上海某公司分三年授予W共计总原始股份的1%的股权,W若符合股权授予的相关要求,则将于2018103日被首次授予股权。股权授予的相关要求在《库房无忧员工中长期激励操作细则》中体现。协议中约定股权激励针对特定岗位。

2018奶奶418日,公司通过人事任命W调整至品牌推广部,担任总监。2018914日,公司以W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过电子邮件向W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W认为上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按照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授予其股权,变更工商变更。

争议焦点

上海某公司是否应当依据《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分三年授予W共计总原始股份的1%股权?

法院认为

根据一审法院查证的事实,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上诉人原工作岗位已被撤销,现上诉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同岗位重新安排已无可能。一审中上诉人仍坚持诉请,不同意变更诉请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请并无不当。上诉人可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诉人调整岗位后并不属于股权激励范围,上诉人诉请授予其相应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请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

股权激励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以劳动者在公司中存在某种身份或者处于某个岗位为条件,当被激励者失去该身份,被依法调离该岗位或者劳动关系被依法终止时,法院倾向于认为激励对象失去了与该身份或者岗位相对应的股权激励关系。


首页
律师实务
法律知识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