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首部条款的审查和示例
合同律师或者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条款时,不能只注重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忽略普通条款。合同的首部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方、合同签署时间和签署地点。
一、合同的当事方
合同的当事方属于自然人的,应明确身份证号和住所,联系电话;对于合同当事方属于法人的,应明确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或主营业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这些是确定合同当事方身份的重要依据。我们建议应向合同相对方索要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进行存档,法人提供的证件应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比对。这样做一是确定对方真实身份,二是日后如发生诉讼,便于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关于住所地,是确定诉讼管辖地的重要依据。确定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再结合关于通知送达的合同条款,是确定通知或诉讼文书有效送达的依据。
实践中,存在合同当事人方名称与公章不对应,或者合同主体是公司,但仅有个人签字没盖公章等等情况。确认合同的当事方是很重要的事项,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审查合同时要重视合同当事方的审查。
二、合同的签署时间
合同的签署时间属于合同必备条款,非常重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如果合同没有另行规定生效时间的,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经审批或登记才生效的话,则合同的签署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
三、合同的签署地点
合同的签署地点也属于重要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如果双方约定了以合同签订地作为诉讼管辖地的,那么合同签订地的确认非常重要,因为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不在同一地点、时间签字,需一方签字后通过快递等方式转交给另一方签署的情况,很难确定合同签订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明确签订地的情况下,并不按照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准。通过约定签订地的方式,可以解决难以确定签订地的问题。
当然,合同的签署地和签署时间可以不在合同的首部确定,可以在合同签署部分写明。
合同首部示例一
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在【 地点 】签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 】
主要营业地(或通讯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 】
主要营业地(或通讯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合同首部示例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签订。
【 】有限公司,一家依据【 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存续,其注册地址(主营业地)在【 地名】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 】有限公司,一家依据【 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存续,其注册地址(主营业地)在【 地名】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
【 】有限公司,一家依据【 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存续,其注册地址(主营业地)在【 地名】的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签约方单独称为“一方”,统称为“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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