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方法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消灭。撤销权除斥期间如何计算呢?
一、除斥期间起算点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有三种,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对应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受胁迫情形对应的起算点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对应最长期限的起算点是"法律行为发生之日"。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的理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事实上已知道或者根据一般情况其应当知道。已知表示行为人已经知道,对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对"胁迫行为终止之日"的理解
胁迫是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行为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亦应依据受胁迫方的主观感受加以确定,即受胁迫方是否仍然感受到自己被胁迫。只有受胁迫方认为已经不再受到将来的不利威胁时,才能认定"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3、无须确认起算点的情形
除斥期间须法官主动依法审查,但并非在所有的意思表示瑕疵撤销权诉讼中均涉及除斥期间起算点的确认问题。无须确认起算点的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是即使以"法律行为发生之日"作为起算点,起诉时期间仍未届满。《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的三种起算点时间先后顺序为:法律行为发生之日、不晚于知道或者应知道的时间,知道或者应知道的时间不晚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第二种是经审查当事人所作法律行为不存在意思表示上的瑕疵。法院处理撤销权类案件的思路一般是先判断是否满足权利形成的构成要件,再查找是否存在权利消灭、权利妨碍的要件事实。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撤销权的成立,也就不存在除斥期间计算的问题,更没有必要再对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进行考量了。
二、请求权竞合时除斥期间的计算方法
当撤销权人自己存在过失,相对方虚构或者隐瞒事实,基于这两种原因撤销权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则可能构成欺诈和重大误解的竞合,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除斥期间根据撤销权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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