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中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及退股条件
本文通过案例,对股东出资纠纷中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及退股条件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乙为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末,乙以自己及某商贸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甲借款100万元。2020年,乙持股并控制的商贸公司向甲出具该公司投资金额为100万元的《股权证明书》,载明出资金额100万元整。据此,乙承诺吸收甲为某商贸公司股东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后某商贸公司数次对工商登记进行变更,但均未依约变更甲为商贸公司股东,同时未给甲任何股东权利。对于上述款项商贸公司、乙也拒绝偿还。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双方约定,给甲财产造成现实损失,依法应予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请求判令:商贸公司、乙(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甲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损失。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商贸公司、乙返还投资款10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要求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某商贸公司、乙承担。
被告辩称,乙与甲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任何关系。甲与商贸公司是合作买房、装修投资经营, 县某商贸公司有工商注册的股东,也有隐名股东,甲是隐名股东之一。商贸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决议,聘任甲为财务主管。期间甲获得分红33万元及股东工资。经公司股东审核签字确认的财务报表记载,公司亏损50万余元,公司停止股东分红,先偿还各种借款及应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向商贸公司投资10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参加了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聘请甲为公司财务主管。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章程》记载甲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10%。甲在《章程》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处签名盖章。公司为甲出具了股权证,甲作为股东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从公司分红、领取工资。另,商贸公司现状为存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负担。宣判后,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甲的出资经转账给乙后并未转化为公司财产,公司没有记载甲为股东的股东名册,石某某不满足认定股东身份的法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故其并未成为某商贸公司股东,应当返还其出资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甲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商贸公司及乙应否返还甲的出资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甲的出资是投资款还是借款:由于商贸公司、乙、甲对案涉甲出资是为投资款而非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且在甲出资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应认定为投资款。
其次,关于甲向商贸公司投资后,是否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能否认定股东身份:虽然商贸公司虽未为甲股权未办理工商登记,且备有股东名册,但因为在案证据商贸公司股东会议、授权书、会议纪要、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股息分红清算单等上均有甲的签字,且甲对其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庭审中甲亦称从商贸公司分红,构成法律上的自认,综上,甲向商贸公司进行了投资,该公司《章程》已将其记载为公司股东,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并从公司取得分红,在公司内部甲实际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其股东身份足以认定。
最后,在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未经依法注销情况下股东要求返还出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甲向商贸公司出资后,其出资款即转为公司的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而构成公司法人人格的物质基础。甲作为商贸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再享有出资款的所有权,在公司未经清算且清偿完毕所有债务的情况下,甲诉请商贸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无据且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路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司外部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来认定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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