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中专利年费缴纳责任的认定

2024-09-26 09:11:56 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关键词:专利合同纠纷 专利实施许可 违约责任 损失赔偿 专利年费缴纳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某公司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约定,未按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付涉案专利的年费,致使涉案专利失效,某公司应赔偿原告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某公司辩称:某公司未收到原告的提醒而未代缴2013年专利年费,导致涉案专利终止的责任在原告,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被许可方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应由涉案专利的被许可方即某公司承担2010年至2015年的专利年费。2013年后,某公司未依约缴纳涉案专利年费,涉案专利于2014513日终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原告4.5万元。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高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专利年费由被许可方承担,即由某公司代替原告履行缴纳专利年费义务,该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某公司未履行缴纳专利年费义务,也未向原告告知,导致涉案专利权终止失效,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在案证据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的代理人寄送了《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但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在涉案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原告知晓涉案专利年费未缴纳的事实。故对于涉案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失效的全部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0497日,2015年,涉案专利失效时的剩余期限是九年。因涉案合同对违约责任未约定,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涉案专利经济价值也无其他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结合涉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专利许可费金额以及涉案专利的相关情况判决某公司赔偿高某某经济损失4.5万元,并无不当。

裁判要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对专利年费缴纳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交易习惯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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