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用人单位为了激励员工,更长期地和/或更高效地为公司创造价值,因此才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激励对象的情况,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也就是股权激励通常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实践中,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股东等在股权激励协议上签字,不盖公章。还有一些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的是同属于一个集团的其他企业主体,或者是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或者其他相关公司。那么前述情况下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就这种授予的股权激励发生纠纷时,法院会如何认定此类股权激励性质呢?
2024-09-20 上海股权激励律师 23
股权激励纠纷因为类型包括劳动争议类、合同纠纷类和公司类纠纷,因此,根据争议的类别,股权激励j纠纷案件的管辖也争议较大。那么,哪些股权激励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呢?
2024-09-16 上海股权激励律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