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规定的变化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规定有较多变化,本文通过新旧公司法对比进行梳理和归纳(文中标注红色部分为有变化之处)。
一、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由董事会决议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本条是关于特定情形下,公司合并由董事会决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新公司法新增了两类特殊的合并情形,母子公司之间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该条文简化了合并中的议决程序,能够兼顾小股东权益与合并效率的关系,避免因实施无意义的程序而影响了合并程序的开展。新增异议股东的评估权。关于第三款,董事会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二、新公司法禁止非同比减资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禁止非同比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原公司法第177条相比,新公司法新增了第二款公司减资中的同比减资要求,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股东之间股权平等,该条文给公司自治留下充分的空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这里对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其他约定,股份公司则由政策规定,不需一致同意,这与公司法227条规定的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则一致。
三、新公司法增加了形式减资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形式减资】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本条是关于形式减资的规定,形式减资又叫简易减资、名义减资,只减少资本额,即减少会计账面的所有者权益,不向股东返还资金或者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原公司法仅规定了普通减资的要求,该种减资需要公告并为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或担保,给公司造成的经济压力很大,形式减资的意义有:1、是公司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尽量趋于一致,便于债权人了解公司偿债能力;2、减少发行股份数,可以提高每股盈余,提升公司股价;3、弥补亏损,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但形式减资虽然可以弥补财务报表上的亏损额,但财务状况并未获得实质改善,减资后还是要吸引新资金以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形式减资的适用要件为:1、公司按照公司法214条第2款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的是股东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简易减资中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出资义务。2、简易减资也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3、简易减资后分配利润存在限制条件: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四、新公司法新增了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系新增条款,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会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公司违法减资的行为主要是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为通知债权人或者为按照规定公告,或者虽然已经通知债权人或者公告,但是未按照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公司法在吸收《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抽逃出资责任的基础上,补充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违法减资的后果包括:1、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2、董监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按照董监高在违法减资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
五、新公司法关于增资时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有变化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规定,但规定了除外情形。
从新公司法以上变化可以看出, 除外情形中提到“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处比较多,可见章程个性化定制对于公司增资、减资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建议股东应重视公司章程内容,可聘请专业律师设计个性化的公司章程,依法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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