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202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开始施行。《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共19条,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对于“知假买假”者,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针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针对实践中有的购买者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大额购买、高额索赔,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和《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行为,也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以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规定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二、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
食品药品“退一赔十”赔偿责任中,“退一”是补偿性赔偿责任,主要以填补损失为目的;“赔十”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要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的。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所以《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对“退一”赔偿责任作出规定:购买者明知不符食安标准或是假药劣药的情况下可请求返还价款,经营者可要求返还食品药品,在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安标准,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如果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则须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职业代购人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一是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属于经营行为,代购人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如果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代购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但代购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四、小作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有权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且不应当以食品是否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依据,而应当以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审判此类案件时应当聚焦于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无毒、无害这一实质性食品安全要求,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主体的责任。2024年8月,最高院发布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亦明确了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
五、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
《食品安全法》规定,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作出了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
1、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应标未标,是指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示的事项,但是属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可以不标示的情形除外。故意错标,是指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示的事项,故意错误标示相关信息,例如故意涂改保质期、生产日期。关于故意错标的规定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例如标示虚假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重大错标,是指未正确标示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示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的情形。是否属于重大错标,可结合《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作出认定。
2、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不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50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其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明知存在瑕疵,则不构成误导;如果购买者不明知,则以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作为判断标准。
3、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形式。以下情形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2.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3.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4.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5.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六、三类行为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三类行为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行为。这类行为是人民群众之间具有自救性、互助性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故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制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行为。中医建立在长期经验积累和世代传承的基础之上。有些民间配方在部分群众中得到广泛的流传和信任。《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充分考虑部分地区群众就医需求和民间传统医药发展需要,规定只要这种行为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则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3、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的行为。这类行为也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其适用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少量;二是进口境外合法上市药品。
如果已经有证据证明诉争行为系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假药、劣药,例如行政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或者行政机关、药品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证据已经对诉争行为性质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据已有证据对诉争行为是否属于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作出认定。
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选择适用
“退一赔三”是指消费者受到欺诈后,除请求返还价款外,还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请求经营者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退一赔十”是指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后,除请求返还价款外,还有权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消费者也有权依照上述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实践中,消费者为获得更高赔偿,通常主张“退一赔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退一赔三”,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消费者必须变更诉讼请求。
八、限制恶意索赔
有的购买者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药品,通过增加支付价款的方式,达到高额索赔目的;有的购买者在知道食品或者药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对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一食品或者药品连续购买、反复索赔,试图增加索赔金额。引发“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争议。
《解释》针对这一争议对限制高额恶意索赔进行了规制:
1、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普通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而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知假买假”者, 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2、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能证明购买者属于“知假买假”,仍应当以购买者支付价款金额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3、连续购买并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关于该规定的适用,可参考最高院于2023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
实践中,有的购买者会对每次购买食品分别起诉。利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关于惩罚性赔偿金最低为1000元的规定,以达到获得高额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法院应对每次起诉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进行审查。在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应当一并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考虑“购买频次”就意味着对于购买者后提起的诉讼,在认定所诉食品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既要考虑前案已经支持赔偿请求的部分,也要考虑前后购买间隔时间的长短。但是,如果经营者被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仍然继续销售过保质期的咸鸭蛋,购买者再次购买维权的,仍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直到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为止。
九、依法打击违法索赔
实践中存在一些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违法索赔的行为,例如篡改食品药品生产日期、向经营者索赔等情形,损害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针对此类虚假诉讼作出规定:依法驳回诉请;予以拘留、罚款;支持生产者经营者向购买者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虚假诉讼罪的,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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