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4-09-05 13:32:24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段时期内的生活。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过错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人身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情形,用人单位依据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

  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解除。

  4、用人单位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依法裁员的;

  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依法裁员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员的。

  四、用人单位原因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的;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的;(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受偿;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5、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如果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注意,上海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加班费不计算在内。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支付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仲裁委、法院在审理时,对于上述赔偿金要求劳动者先行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书及逾期未履行责令书的证据。但北京和上海则认为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依据该条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首页
律师实务
法律知识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