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股权激励纠纷案件的管辖

2024-09-16 19:49:00 上海股权激励律师

股权激励纠纷因为类型包括劳动争议类、合同纠纷类和公司类纠纷,因此,根据争议的类别,股权激励j纠纷案件的管辖也争议较大。

那么,哪些股权激励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呢

有些股权激励计划基于劳动关系产生,股权激励收益既体现了员工劳动力价值,性质上也包含对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补偿,其履行和实现都与劳动者身份密不可分。如果股权激励基于劳动关系,股权激励协议与劳动关系在签订主体、具体内容、关键事项等方面联系紧密,股权激励所带来的仅仅是财产性收益,且该股权激励收益在法律性质上体现为某种劳动报酬,则法院会倾向于将此类纠纷定性为劳动争议纠纷,因此必须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否则法院不受理。

股权激励纠纷不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的情形

1、股权激励不依附于劳动关系而独立存在

依附于劳动关系的股权激励关系,劳动关系的终止有可能也是股权激励关系终止的条件,不依附于劳动关系的股权激励,也同样可以将劳动关系终止作为股权激励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判断股权激励关系不应当看其与劳动关系之间的表面关系。如果股权激励关系仅仅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股权、期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不属于工资、劳动报酬的范畴,股权激励不依附于劳动关系而独立存在,股权激励纠纷就不应视为劳动争议,相关争议也就不应当经过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2、股权激励的收益被认定为非劳动报酬

股权激励产生的收益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福利,还是基于民商事合同关系产生,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哪些股权激励收益会被认定为非劳动报酬,从而不按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处理呢?

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收益的享有虽然通常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其主要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且收益结果不确定的股权激励机制,通常不属于法定的劳动福利,也不以货币形式体现,更多体现为一种风险权益,而不是劳动报酬。因此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作为民商事处理。

怎样确定股权激励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1、如果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则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需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则要看双方之间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约定法院管辖,则向法院起诉,如果约定了商事仲裁,则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又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会被认为是合同纠纷或者公司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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