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或股份?

2020-09-29 12:20:39 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不是人们的任意性行为。在民法上,必须具备婚姻的法律身份关系,才能启动离婚法律程序。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可启动。在解除婚姻关系程序中包含着分割财产(若有),在这个角度上讲,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归个人,主要分割的是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有很多,比如动产、不动产、车辆、股票、股份、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赔偿金、公积金、保险等等,今天我们分享的是共同财产中一方持有的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股权。

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

       案例(鉴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全文采用化名)

       甲(女方)与乙(男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相知相恋。201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儿丙。在此期间,共同购置房产、车辆等资产。2014年,乙与案外人丁合伙投资设立一家投资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业务风生水起、利润颇丰。乙在该公司持股67%。2015年起,乙的父母由于年迈,就与甲乙丙同住,乙经常不回家,后来出现外遇出轨情况,导致双方感情出现危机,由此而引发的影响一直没有消除,2017年某天,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互相厮打,家人报警后才得以平息。双方隔阂越来越大,变成了陌路人。经多方、多次、多轮调和,双方同意离婚。丙归甲抚养,乙 “净身出户”。但是,乙不同意分割投资公司的股权。甲不同意。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甲找到律师,处理离婚事宜。

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

       律师在认真详细的听取案情、研判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首先可以认定该部分股权是婚后投资并持有的,属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甲享有权利,应得到相应的份额。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于是,经过诉状起草、修订、定稿签字;证据收集、整理、公证等程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漫长的庭审程序,最终,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请。

       本案中,核心要点是如何分割股权,如果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该分割可否在离婚程序中处理,若要分割股权是否需要投资公司出具手续,比如股东会决议,并且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等等。


       律师提示

       在此类案件中,是否能进入公司作为股东就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具体还要审查相关的公司文件,恰恰这些文件作为非股东一方很难拿到,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所以,前期应着重相关证据的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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