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2021-06-18 10:48:15 上海税务律师

       并购的方式主要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等方式。其中资产收购包括资产整体转让和非整体转让。并购的方式不同,其使用的税法依据不同。在进行并购时,企业应当考虑税收筹划,使得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应纳税额最小化,从而实现企业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并购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减少并购成本,也可以长期从纳税模式中收益,使公司并购收益获得最大化。


       企业计划、制定并购方案,其税收筹划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1、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取得控股的并购中,股权交易或转让是否立即确认所得或享受税收递延的待遇而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与支付的手段、方式及其比例有关。企业并购时,用股权支付并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相关规定的,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享受相关的税收待遇。


      如:在《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1)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减少,免除或者延缓的主要目的的税款。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这一部分的资产或股权结构比例进行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权重组交易涉及支付金额性价比遵守本通知。

      (5)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报酬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并购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中主要筹资方式和途径按照税收筹划效果为:杠杆收购>发行债券>信贷融资>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内部留存收益。


      但是选择何种筹资方式,关键还要看企业的目前资产结构和将来的资产结构,过多的债务会加大财务风险,债务利息的抵税利益可能会被财务风险成本所抵销,有时会得不偿失。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于签订转让协议,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公告总局2014年第67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15日内到主管当月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2)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

      (3)已经享受关税或股东权益的实际性能受让;

      (4)有效的国家当局的判断,登记或公告;

      (5)本办法第3条的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其他证据

      (6)税务机关认定的情况表明,本次股权转让有发生了。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价款的支付是否会影响税收义务的产生,都需要提前筹划,延迟税收义务的产生。


      另外,可以从利用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利用缤购对象的亏损、利用并购对象享有的特殊税收政策等达到节税目的。


      税收筹划是设计、制定并购方案时应考虑的因素之一,还要考虑程序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做好尽职调查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在企业并购前应咨询专业机构和税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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